(2015)温鹿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烃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网址为www.hg0088.com的网站上拿到账号设立盘口,招引叶某、王某乙、钱某、王某丁等十余人,以“巴西足球世界杯”球队之间输赢、比分下注进行赌博,并从上家处按照当天有效押注金额的2%进行返水作为好处费。同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海悦名邸912房间准备再次接受网上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查获赌博帐本二本。据统计,被告人王某甲共接受他人下注金额累计人民币15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王某乙、钱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账、网上投注记录、帐本、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网络赌球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部、帐本二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书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孙忠展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