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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树云组织卖淫罪、彭某、杨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02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树云,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学锋,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树云、彭某、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8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树云、彭某、杨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以来,王某丁(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开设“知足者足浴城”,在互联网上以足疗、保健为名发布招嫖广告,以容留等手段组织、安排张某、王某乙、汪某、青某、李某等多名卖淫女在店内卖淫,并按次数、嫖资数额向卖淫女支付提成。被告人王树云、彭某、杨某先后受王某丁的雇佣参与其间,其中被告人王树云在店内负责日常管理、确认提成账目,被告人彭某、杨某在店内主要负责营销、接待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5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知足者足浴城”内将被告人王树云、彭某、杨某抓获,另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张某、钟某、汪某、李某、青某、王某乙。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树云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8日供述:我是2014年3月中旬开始帮我的一个朋友管理足浴城,主要负责场子前台的管理及店里所有人的生活开支,杨某和彭某是营销经理,熊娟是技师部经理,负责管理技师。“知足者足浴城”的老板叫王某丁,他一般不在足浴城,偶尔察看足浴城的经营状况。我不清楚他的住址,只有他的电话号码。这个足浴城一共五个保健技师,都是熊娟带过来的,编号分别是6号、9号、18号、88号、66号,技师上钟也是由熊娟安排。足浴城的服务项目主要是足疗和保健两个项目,保健有三种服务项目,一种是价格49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70分钟;一种是价格68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两次,时间是90分钟;还有一种是价格888元的双飞(两个技师服务)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90分钟。5月6日下午警察查获一对卖淫嫖娼的男女时我就在前台,女孩是9号技师。足浴城的营业时间上午11点开门,凌晨两三点关门,我负责开门关门,每天吃住都在店里,技师和服务员在店里吃饭,不住在店里。每天到足浴城消费的客人多的时候每天有20多个,少的时候每天4、5个。足浴城的客源来自于网站上宣传,上面留有我们足浴城营销员的手机号码,客人通过打营销员的电话了解足浴城的具体位置及我们足浴城的服务项目,只要客人跟营销员电话预约,一般都可打九折。营销员每次介绍都有提成,足浴城是由彭某和杨某负责营销。“知足者足浴城”的消费单据是记录客人的消费时间、价格、由哪个技师在哪个房间提供服务的单据,我们一直沿用上一个原来会所“沐琳宫休闲洗浴会所”的消费单。你们从收银台搜出来的消费单据是客人消费买单的凭证,也是技师和营销经理提成的凭证。上面的技师编号是为了方便她们上钟,技师有新来的,有辞职的,号码不是固定。足浴城的保健技师发工资一般是五天结一次账,我们开单子都是两联,一个白色的,一个红色的,技师做完服务后拿上红色的单子,白色的单子放在前台,每天结账的时候技师把红色的单子全部交给熊娟,熊娟就把单子拿到前台,我拿白单子和她对账,当场就把钱给她结清,然后她在把钱发给技师,另外王某丁每月过来把店里的账结算。2、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知足者足浴城”是具体负责管理服务员,兼职营销工作,我们足浴城在网站上面有宣传,留下我的手机号码(156××××8216),客人打我电话,我会告诉客人足浴城的具体位置及服务项目,只要客人跟我打过电话预约的,价格一般都可打九折,客人过来后,我就把他带到房间里,我介绍每人次可以提成10元至15元。这个足浴城一共有五个保健技师,分别是6号、9号、18号、88号、66号。技师部的经理是一个姓熊的女孩子,技师上钟一般都是按排钟表上钟。足浴城主要有足疗和保健两个服务项目,保健服务有三种:一种是价格49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70钟;一种是价格68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两次,时间是90分钟;还有一种是价格888元的双飞(两个技师服务)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90分钟。“知足者足浴城”是2014年3月中旬开始经营。我是4月中旬开始在这里上班的。老板叫“龙哥”,具体姓什么、住在哪里我不知道。王树云在这里主要负责足浴城日常管理,杨某是负责营销的,我是负责服务部兼职营销,熊娟是负责技师管理。从我上班到5月6日被抓,我总共介绍了30多人次到足浴城消费。上班的薪酬是一个月3千元的底薪加提成,提成是根据客人的嫖资而定,一般430元的全套提10元,600元的全套提15元。足浴城的消费单上的“手牌号”是客人的编号,“日期”是客人在具体哪一天来消费,“房号”是指客人在哪一间房消费,“服务员/技师”是指由哪位技师在为客人服务,消费项目和价格后面有一个括号,里面写了一个姓,如果是“彭”,那就是我介绍的,合计金额里面的金额是给客人打完折后应付的费用,价格后面有一个“赠”是指客人消费金额较大足浴城赠送的足疗,备注里面的内容是某一天技师上钟的具体时间。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知足者足浴城”主要负责营销工作,通过对足浴城的宣传网站吸引客人,客人打我的电话,我会告诉客人我们足浴城的具体位置和服务项目,客人过来后,我就把他带到房间里,然后通知小姐上钟。只要跟我打过电话预约的一般都可打九折。足浴城有足疗和保健两个服务项目。保健服务有三种:一种是价格49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70分钟;一种是价格68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两次,时间是90分钟;还有一种是价格888元的双飞(两个技师服务)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90分钟。这个足浴城一共五个保健技师,编号分别是6号、9号、18号、88号、66号,她们都是按排钟表上钟的,技师部的经理是个姓熊的女孩子。今天下午警察查获的那一对卖淫嫖娼男女,男的是中午2点多钟和我预约的,我告诉他我们店的具体位置后他过来的,我把他带进826房间后,我问他是做400元的全套还是做600元的全套,客人选择了600元的,然后我到技师房把6号、88号、18号、9号、66号技师带到826房间给客人挑选,客人最后选了9号技师,我就对她说客人是做600元的全套,然后9号技师就进826房间开始做点了,我就到前台去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这个足浴城的工作的流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客人自己上门来玩,还有一种是通过我们足浴城在“武汉夜网”的网页发的宣传网页来玩。一般客人通过网上预约过来的可打九折,价格498元的全套只要430元;价格688元的全套只要600元;价格888元的双飞(两个技师服务)全套只要800元。王树云在这里主要负责场子前台的管理,我和彭某是负责营销的,王云是前台负责收银和接待的,熊娟是负责技师的管理,刘强是服务员。这个足浴城是2014年3月中旬开始经营的,老板是王某丁。4月28日到5月6日我介绍了五六次,我的工资是2千元一个月的底薪加提成,提成一般430元的全套提20元,600元的全套提30元。我们足浴城的消费单上的手牌号是客人的编号,日期是具体哪一天,房号是指在哪一间房,服务员/技师是指由哪一个号的技师在为客人服务,消费项目和价格后面有一个括号,里面写了一个姓如果是“杨”,那就是我介绍的,合计金额是给客人打完折后应付的费用,备注里面的内容是某一天技师上钟的具体时间。搜出来的客人消费买单凭证是技师和我们营销提成的依据。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知足者足浴城员工)的证言今天中午2点多钟,一个客人过来,杨经理就把客人带到826房间,不一会儿9号技师给前台打电话,我接的电话,电话里9号技师说“826房间,9号技师,600元全套”,我就把消费单子开了,过来一会儿又有两个客人进来,我看当班经理不在,就把客人带到后面保健部去看房间,把客人安排到827和828房间,到技师房去通知技师上钟,当时技师房间中有6号、88号、18号、66号技师在里面,通知完就往回走,正在这时警察就进来了。我是前台负责收银和接待的,王树云主要负责场子前台的管理,杨某是负责营销的,彭某是大堂经理,有时候也带客人,熊娟是负责技师的管理,刘强是服务员。技师结账的时候,王树云与技师部经理熊娟对账后,我再把帐算下,然后把钱给熊娟,熊娟发给技师。我们一共有五个技师,分别是6号、9号、18号、88号、66号。足浴城老板是王某丁,足浴城主要有足疗和保健两个项目,客人主要来源于两种方式,一种是客人自己上门,还有一种是通过我们足浴城在“武汉夜网”网页发的宣传,然后留下营销人员的电话,客人通过拨打营销电话到我们店里来玩,一般都可打九折,价格498元的全套只要43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时间是70分钟;价格688元的全套只要600元,发生性关系两次,时间是90分钟;价格888元的双飞(两个技师服务)全套只要800元,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90分钟。2、证人钟某(嫖娼人员)的证言今天中午我在家里上网的时候在“武汉夜网”网页上看到“知足者足浴城”宣传的帖子,上面预约价400元的全套70分钟发生一次性关系,预约价600元的全套90分钟发生两次性关系。我看见地址是在吴家湾,我就打了上面联系电话,对方是一个男子接的电话,我问对方在什么地方,对方告诉我说在鲁巷吴家湾这里,我就告诉他我等一下过来看一下,然后我就过来了。今天下午大概不到3点钟,我一个人来到珞瑜路吴家湾“知足者足浴城”,是一个身穿黑色西服的小伙子接待我,我跟他说我之前跟这里人打过电话,他就直接把我带到里面826房间,要我先等一下,不一会儿,一个年轻的男子进来问我做什么项目,他说有400元的有600元的,我就说做600元的,然后他就出去了,一会儿就进来了一个小姐,然后我就到洗漱间洗澡,我刚把身上打湿,警察就进来了。3、证人张某(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9号技师,今天大概3点钟左右,杨经理敲我们的房门说是有人点钟,然后把我们五个分别带到826间给客人挑选,客人最后点我的钟,杨经理告诉我说客人是600元的全套,我就到826房间上钟,进去以后,我先给前台打了电话,告诉前台我在826房间上了600元的全套让前台给我们写上钟单子,然后我就和那个人脱了衣服在洗澡,刚洗了一会儿,警察就在踢门,我赶紧往外跑,然后门被踢开了,我们就被带到这里来了。我们这里有三种价格,一种是价格498元,网上预约价只要430元,70分钟;一种是价格688元,网上预约价只要600元,90分钟;还有一种价格888元,网上预约价只要800元,两个技师服务90分钟。我们和老板分账是498元的我自己拿220元,688元的我自己拿300元,888元我自己拿220元,每5天和熊经理结一次账。一般都是带我们的熊经理安排,有时是营销人员打电话通知我们,我们一般都在房间里等。上钟就是一共90分钟时间,一般先一起洗个澡,洗完澡后我们就帮客人按摩,最后再给客人推油。4、证人王某乙(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66号技师,今天下午我和6号、88号、18号、9号技师都在技师房候客,来了个客人,我们几个技师分别进了房间让客人挑选,客人选择了9号,我们服务项目有三种:一种是价格49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70分钟;一种是68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两次时间是90分钟;还有一种是价格888元的双飞(两个技师服务)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90分钟。平时是一个姓王的在这里管理,我们都叫他王总,今天和我们一起被带到了派出所。你们出示的账单复印件是我的,分别是4月26号做的888元的双飞全套一个,4月27号的498元全套一个,4月28号的688元全套两个,和4月29号的498元全套一个。5、证人汪某(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18号技师,平时由两个男经理安排我们上钟,我们服务项目有三种:一种是价格49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70分钟;一种是688元的全套,发生性关系两次时间是90分钟;还有一种是价格888元的双飞(两个技师服务)全套,发生性关系一次,时间是90分钟。498元的全套我们得220元,688元的全套我们得300元。你们出示的账单复印件是我的,分别是5月5号做的498元全套一个,688元全套一个。6、证人青某(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88号技师,今天3点钟左右,杨经理敲我们的房门说是有人点钟,然后把我们五个分别带到826房间给客人挑选,最后客人选了9号,我就回到技师房,过了一会又有人喊我们上钟,我和6号就一起出来了,刚走到827房间门口,警察就进来了。上钟就是一共90分钟时间,一般先一起洗个澡,洗完澡后我们就帮客人按摩,最后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昨天上了两个钟,昨天下午4点钟左右做了一个300元的养生,晚上做了一个800元全套加按摩。300元的养生就是先按摩,再给客人手淫,800元的全套加按摩就是和客人发生完性关系后再给客人做全身按摩。7、证人李某(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6号技师,今天3点钟左右,杨经理敲我们的房门说有人点钟,然后把我们五个分别带到826房间给客人挑选,最后客人选了9号。我昨天上了两个钟,一个是昨天下午2点钟左右和66号一起在827房间做了一个800元的“双飞”,一个是昨天晚上8点半钟左右做了一个430元全套。上钟一般都是带我们的熊姐安排,有时是营销人员通过对讲机通知我们。上钟就是一共90分钟时间,一般先一起洗个澡,洗完澡后我们就帮客人按摩,最后再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三、书证及物证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5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布控在洪山区吴家湾“知足者足浴城”826房间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张某、钟某;在其他房间内查获涉嫌卖淫的汪某、李某、青某、王某乙;同时在“知足者足浴城”内将被告人王树云、彭某、杨某抓获归案;涉案人员王某丁已作为在逃人员上网追抓。2、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证实涉案人员王树云、杨某、彭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涉案人员王某甲、汪某、李某、青某、王某乙因卖淫于2014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三日;涉案人员张某因卖淫于2014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3、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查获的沐琳宫休闲洗浴会所消费单原件1张、复印件17张。证实2014年4月27日经杨某介绍消费4笔,其中3笔为养生688元全套(折扣价550元),其中1笔为保健、养生、足疗498元全套(折扣价430元);证实2014年4月28日经杨某介绍消费5笔,其中4笔为养生688元全套(折扣价600元),其中1笔为保健、养生、足疗498元全套(折扣价430元);证实2014年5月2日经杨某介绍1笔养生498元全套(折扣价430元)。注: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5月8日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上述单据系其在足浴城介绍他人卖淫次数的单据。证实2014年4月27日经彭某介绍2笔消费,其中保健、养生、足疗600元全套1笔,保健、养生、足疗498元全套(折扣价430元)1笔;证实2014年4月28日经彭某介绍消费3笔,其中足疗58元全套(折扣价58元)1笔,养生688元全套(折扣价600元)1笔,养生498元全套(折扣价500元)1笔;证实2014年5月2日经彭某介绍消费3笔,其中养生688元全套(价格688元)1笔,498元全套(折扣价300元)2笔。注:被告人彭某于2014年5月8日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上述单据系其在足浴城介绍他人卖淫次数的单据。4、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树云、彭某、杨某的身份情况。5、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树云、彭某、杨某接受讯问的经过。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树云组织他人卖淫,该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杨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帮助,该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树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被告人彭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被告人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上诉人王树云的上诉理由:1、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彭某、杨某均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杨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上诉人王树云、彭某、杨某先后受王某丁(另案处理)的雇佣,就职于本市洪山区吴家湾开设“知足者足浴城”,以足疗、保健为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嫖广告,组织、安排张某、王某乙、汪某、青某、李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该足浴城内卖淫,并按次数、嫖资数额向卖淫女支付提成。其中,上诉人王树云在店内负责日常管理、确认提成账目,上诉人彭某、杨某在店内主要负责营销、接待嫖娼人员。2014年5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知足者足浴城”内将上诉人王树云、彭某、杨某抓获,另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张某、钟某、汪某、李某、青某、王某乙。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举证、质证、审核属实,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树云诉称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树云、彭某、杨某到案后对其受王某丁雇佣,在该足浴城内从事的工作、分工均有清楚供述,足浴城内其他工作人员和卖淫女的证言亦能对三犯的供述予以印证。上诉人王树云虽系受他人雇佣在该店工作,但该足浴城老板王某丁一般不在足浴城,由上诉人王树云负责该店的日常管理和店内人员的日常开支,该店营销、调度、接待、收银等卖淫活动均由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店内对嫖资收取的数额及提成比例均有明确规定,上诉人王树云等人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将店内统一收取的嫖资在核对账目后定期向卖淫人员发放,上述活动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整体性。上诉人王树云与卖淫人员、协助组织卖淫人员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王树云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树云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彭某、杨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王树云、彭某、杨某的量刑亦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树云、彭某、杨某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杨某的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