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晓娟申请李朝军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娟,李朝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武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李晓娟。被申请人李朝军。201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李朝军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偿还借款。申请人李晓娟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李朝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朝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本案受理费1930元,由被申请人李朝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雍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