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周兰凤与钱桂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凤,钱桂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周兰凤,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沈俊。被告钱桂生,东台市地毯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兰凤与被告钱桂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兰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桂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兰凤撤回对被告钱桂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兰凤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乐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