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与安阳县交通运输局、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安阳县交通运输局,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尉保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庆红,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素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交通运输局、安阳县蒋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1元,减半收取3756元,由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