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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侯俊武与被告马兴旺、第三人王成红、乔振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侯俊武,男。委托代理人赵伟。委托代理人王普杰。被告马兴旺,男。第三人王成红,男。第三人乔振江,男。委托代理人张桂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俊武与被告马兴旺、第三人王成红、乔振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文平审 判 员  闫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