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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开民初字第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春扬、张静与葛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扬,张静,葛培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659号原告李春扬。原告张静。被告葛培兵。原告李春扬、张静诉被告葛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扬、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培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扬、张静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8日,被告葛培兵向原告李春扬借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李春扬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8月4日,被告葛培兵向原告张静借款10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葛培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8日,被告葛培兵欠原告李春扬100000元,被告向原告李春扬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8月4日,被告葛培兵向原告张静借款10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两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两原告200000元没有归还的事实,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培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春扬、张静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88元,由被告葛培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4376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伟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