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647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汉族,初��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苏旭辉、陈旭东,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旭辉、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陈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于2014年1月初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X湖镇XX村租用一山地搭建工棚、挖渗坑,雇用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工场的日常管理,利用硫酸、盐酸等原料在工场内酸洗废旧电路板,提炼金属钯、金,并将酸洗废旧电��板产生的含铜、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废液通过渗坑排放进山地。该工场于2014年2月25日被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等多部门联合查处,现场查获硫酸溶液9060公斤、盐酸溶液90公斤。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1-21号检材的PH值均为2,属强酸溶液,检出硫酸根离子(SO42-)成份;送检22-23号检材的PH值均为2,属强酸溶液,检出盐酸根离子(CL-)成份。经潮州市潮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金属提炼工场现场有三个废液池,无排污口。废液池3﹟的废水总铜超标19.44倍、总镍超标6.40倍,废液直接渗透进山地。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合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审查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于陈某某,仅负责工场的日常管理,并未直接参与到工场的生产运营中,其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从轻处理,在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对其量刑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陈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合伙利用酸洗废旧电路板方式提炼金属钯、金获利,由陈某某提供其向东凤镇黄厝尾村承租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X湖镇XX村的山地作为工场,郭某某负责金属提炼。2014年1月初,陈某某在该山地搭建工棚、挖渗坑,并雇用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工场的日常管理、统计。后由郭某某利用硫酸、盐酸等原料在工场内酸洗废旧电路板,提炼金属钯、金。该工场酸洗废旧电路板后产生的含铜、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废液没有经过处理,直接通过渗坑排放进山地,造成环境污染。2014年2月25日,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等多部门联合对该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硫酸溶液9060公斤、盐酸溶液90公斤。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中心鉴定:送检1-21号检材的PH值均为2,属强酸溶液,检出硫酸根离子(SO42-)成份;送检22-23号检材的PH值均为2,属强酸溶液,检出盐酸根离子(CL-)成份。经潮州市潮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金属提炼工场现场有三个废液池,无排污口。废液池3﹟的废水总铜超标19.44倍、总镍超标6.40倍,废液直接渗透进山地。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相片、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移送涉嫌环境犯罪办理案件的函、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归湖镇克安村非法金属提炼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证实2014年2月25日,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潮安区环境监测站、归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东凤镇黄厝尾)一金属提炼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提炼点现场无生产,无作业人员,现场堆放有硫酸、盐酸一批,废液池4个,无发现金属提炼原料(地面散落有少量电路板碎片),废液最后经一土坑渗漏(现场废液经PH试纸测试呈强酸性)。潮安区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废液渗漏池进行取样。2014年2月26日,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归湖镇政府、东凤镇政府和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善后清理工作,对提炼点的废液池用石灰(约10吨)进行中和处理。2014年3月20日,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归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该提炼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见有重建恢复生产迹象。因该案件涉嫌环境犯罪,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3月26日将案件有关资料移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予以查处。2、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抽样取证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对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山上的金属冶炼工场进行检查,在该金属冶炼工场左侧一个用三色塑料布围的竹棚内发现涉嫌未经备案擅自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共22桶(每桶30公斤,用塑料桶包装,封口盖处有红色塑料膜,合计660公斤);在工场中央发现涉嫌未经备案擅自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共86桶(每桶30公斤,用塑料桶包装,封口盖处有红色塑料膜,合计2580公斤);在工场右侧的竹棚附近发现涉嫌未经备案擅自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共34桶(每桶30公斤,用塑料桶包装,封口盖处有红色塑料膜,合计1020公斤)及盐酸3桶(每桶30公斤,用塑料桶包装,封口盖处有黑色塑料膜,合计90公斤);在工场的阔埕上发现一部粤U913**蓝色六轮江淮牌货车,车上发现涉嫌未经备案擅自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共160桶(每桶30公斤,用塑料桶包装,封口盖处有红色塑料膜,合计4800公斤);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并随机提取样品。3、现场方位图、现场相片,证实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山上的金属冶炼工场的现场方位及其概况。4、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功能区划及执行标准的确认函》,证实根据《潮州市生态建设规划(2005-2015)》,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属于严格控制生态功能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潮州市潮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201402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潮州市潮安区环境监测站2014026号监测报告认可的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潮州市潮安���环境监测站受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对归湖镇克安村东凤镇黄厝尾农场一工场进行监督监测。经对现场废液池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金属提炼工场现场的废液池3#的废水总铜超标19.44倍、总镍超标6.4倍,废液直接渗透进山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认可潮州市潮安区环境监测站2014026号的监测报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实潮州市潮安区环境监测站具备监测资格。5、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从302桶用红色塑料薄膜覆盖的桶中随机提取21份无色透明可疑液体各10毫升,编为1-21号;从3桶用黑色塑料薄膜覆盖的桶中随机提取2份无色透明可疑液体各10毫升,编为22-23号。送检1-21号检材的PH值均为2,属强酸溶液,检出硫酸根离子(SO42-)成份;送检22-23号检材的PH值均为2,属强酸溶液,检出盐酸根离子(CL-)成份。6、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黄厝尾村山地出租合同书,证实位于归湖镇克安村的黄竹埚山地权属于东凤镇黄厝尾村委会,陈某某于2011年8月1日向东凤镇黄厝尾村承租该山地。7、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证明材料,证实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隶属于东凤镇黄厝尾村农场的飞地,该局在该点未审批任何生产建设项目,也没有发放过任何生产建设项目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一自称“阿伟”的潮阳男子打电话给本人,要向本人购买硫酸及盐酸到归湖镇,其没有答应。约2小时后,有人打其手机自称是归湖镇人,“阿侨”说要向本人购买硫酸及盐酸。约2天后,“阿侨”及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来到东凤镇东一村其家里找本人,其问他购买这些溶剂是干什么用的,他说是清洗电路板,不会用做其他违法的事,其答应,后他说运载到归湖镇克安村的一个山窝里。另外,2014年1月初的一天,“阿侨”和“阿伟”(口音系本地人)到其家中闲坐,双方有谈到购买硫酸和盐酸的事。大约在1月16日前后的一天,“阿侨”叫其载150桶硫酸、5桶盐酸过去,其叫东凤镇陈文敏的一辆货车来帮其运输,又叫了工人陈某乙及另一个外省搬运工过去。因为不认识地方,“阿侨”就叫人在潮州接应后带路前往归湖镇克安村。至2014年2月25日其六次共卖给“阿侨”硫酸910桶共27300公斤,盐酸20桶共600公斤。其没有去过归湖镇克安村“阿侨”的工棚。经照片辨认,陈某甲对陈某某(“阿侨”)、杨某某(“阿伟”)作了指认。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潮安浩源塑料化制有限公司工���,做杂工。2014年2月24日下午下班前,化工厂的老板陈某甲叫其隔天将160桶硫酸载到归湖。次日上午8时许,其上班后,就按以前的惯例,与司机陈某丙、搬运工三人将160桶硫酸运输到潮安区归湖镇。其几人11时多到达归湖镇克安村山上一个工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传唤到归湖派出所调查。其自2014年1月份以来总共帮陈某甲运输了六次硫酸、盐酸到归湖镇克安村的山上。陈某甲六次共卖给“阿侨”浓硫酸溶液910桶,共重27300公斤,浓盐酸溶液共20桶,共重600公斤。其第一次去的时候不认识归湖镇克安村,陈某甲叫其将硫酸及盐酸运载到潮州,并告诉其购买的人会与其联系,带其到那个地方,当天上午9时多,其在半路时有人打电话,约在潮州大道尾往高厝塘方向相遇,并由一个开五十铃货车的司机带路到归湖镇克安村山上的一个工棚。其将硫酸及盐酸运到归湖���克安村的山上看见是在酸洗电路板,工棚建在山上一个空旷的空地上,用几根木材支撑,上面用木、竹之类盖住,对面建有两个木屋,棚子外面有几个小池子。其每次到达归湖镇克安村山上的工棚时,都没有人收货,其将东西载到工棚内就离开了。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使用后剩下的硫酸142桶4260公斤,盐酸3桶90公斤,还有货车上的硫酸160桶4800公斤。其运输的硫酸、盐酸有出货单,第一次由那个司机清点、签收,后来五次由在那里的工人签收。与本人联系购货的是一个潮阳口音的男子。经照片辨认,陈某乙对杨某某(送货去归湖镇克安村山上途中遇到过的开白色五十铃货车的司机)作了指认。10、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6日前后的一天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其六次帮陈某甲的浩源化工厂载货,总共运载了27300公斤硫酸及600公斤盐酸到归湖镇克安村山上的一个���棚。2014年2月25日上午,其将160桶硫酸运载到那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检查时,现场还有硫酸142桶共4260公斤,盐酸3桶共90公斤,以及刚载去货车上的硫酸160桶。该工棚位于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一山上,四周没有建筑物和村民生活,工棚由一间大竹棚(无墙)和三间小竹棚(四周用三色布围住)组成,其在该工棚的工地上见过堆着一堆电路板,还有一个黑色沙池,但不知道是在做什么。山上有一些酸洗池,可能造成环境污染。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以来其跟车帮老板陈某甲送过三次硫酸到归湖镇克安村山上。第三次是2014年2月25日上午,其跟车和陈某乙、陈某丙送一车硫酸到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山里一个棚附近,到工棚附近时约是上午11点多,现场没人但还放有一些硫酸,其准备将硫酸从车上搬下车时就被执法人员查扣。其送货的硫酸用塑料桶装并盖好,靠近有很大气味。其送货到归湖镇克安村山上一棚附近,棚附近挖有几个水池,但具体作何用途不清楚。1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上午,其和洪某某到归湖镇克安村山地巡查,当其到克安村东凤黄厝尾飞地的一个半山腰时,看到一辆载有桶装液体的货车往山上行驶,桶装的液体在冒着烟,其与洪某某怀疑这些桶装物品是违禁品,就跟着该货车来到半山腰一个平整的空地,该空地上搭建了几个棚,棚内存放着塑料桶,与货车上装着的相同。当三名男子要卸下桶装液体时,其与洪某某上前制止他们,并询问他们车上的液体是什么东西,他们告知那些液体是硫酸和盐酸。其看到该空地上有旧废金属和废电路板,山地上挖了几个坑,山坑内铺着帆布,里面存储黑色的液体,空气中发出刺鼻的气味,其分析出该地点应该是分解重金属的窝点,黑色液体应该是废旧金属与酸反应产生的液体,分解出来的重金属就沉到帆布上,产生的液体就通过一条浅沟直接排放到一个没有做任何防漏措施的山坑内,直接通过山坑渗透到山体中,这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来通过潮安区环保部门检测,发现那些黑色液体内含有酸和铜等重金属。通过向村干部了解,才得知这块地是陈某某承包的。13、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其与林某某两人到克安村东凤农场的山坡巡查。在路上发现一辆小货车载有塑料桶,塑料桶还在冒着烟,其二人跟着该货车上山,来到一个半山腰,发现该小货车载这些塑料桶到一个冶炼废旧金属的窝点。小货车停车后,三个男子正要卸下这些塑料桶,其二人上前制止他们,后对现场进行观察,发现该地点是在半山腰平整出来的空地,空地上搭建了基础棚寮,存放着废旧金属及电��板和用塑料桶装的液体,山地上挖了三四个山坑,山坑内铺垫着塑料布,里面储存着黑色的液体,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周围还存放着一些装着不同颜色液体的圆桶,这三四个山坑还有一条浅沟连到另外一个没有铺垫塑料布的山坑,黑色的液体通过浅沟流入没有铺垫塑料布的山坑内,并直接渗入山体内。其根据现场情况推测出该窝点可能是冶炼废旧金属和重金属的窝点,没有任何废水处理措施,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后经环保部门检测,塑料桶里的液体是硫酸和盐酸,山坑里的黑色液体是酸性液体,含有重金属。1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中午,在归湖镇克安村执法的同志要求支援,镇政府派人赶到现场支援,来到克安村东凤农场一半山腰处,该山腰已经被人平整出一片空地。其看到在现场搭建了几个棚,有的存放电板原料,有的是存放用塑料桶装着���盐酸、硫酸,有的是休息室,在棚附近还挖了三四个地坑,坑内有一些黑色液体。后经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测得知坑内的黑色液体是酸性液,含有重金属,加上之前的了解,才知道原来该地方是用些酸式硫酸对一些废旧电路板进行分解来获取里面的金属,在山地上挖三四个坑,把一些帆布铺在坑上,把电路板放在里面,再灌入盐酸或硫酸,让它们充分反应,产生金属,然后再把反应剩下的液体通过一条浅沟流到另外一个没有帆布铺垫的山坑,这些液体直接排放渗入山体内。1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上午,归湖政府干部在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一处山地,查获一处非法提炼稀有金属工场,其带领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置工作,其与工作人员到达位于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的一处山地,该山地权属是东凤镇黄厝尾村,是由归湖镇克安村民陈某某向东凤镇黄厝尾村租用的,其见该处山地有一处利用酸洗方式提炼金属的工场,工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工场有一个生产工棚,一个放原料的工棚,以及一个小棚,现场没有其他人员。生产工棚内有一排火炉,生产工棚北侧地上分布有大小不一的六个坑,其中有四五个较小的坑用塑料膜隔垫着,距生产工棚十多米外有一个较大的坑就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每个坑中都积存大量的呈黑色的液体,液体散发出刺激性气味,小坑里的液体通过一条小沟流进大坑内,再慢慢渗漏在坑下山体。而现场的各个角落还存放有许多硫酸、盐酸,后来潮安区环保部门对坑内黑色液体进行采样,并联系车辆将存放在现场的硫酸运载走。16、证人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中午,潮安区环保局接到归湖镇政府报告称在归湖镇克安村东凤镇黄厝尾飞地发现一非法金属提炼点,该提炼点可能对环��造成污染,要求环保局到现场协助。接报后,其与相关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了解,该地是东凤镇黄厝尾村的,由克安村村民陈某某承租,现场搭建有两个棚,一个用于储存酸性液体和工人起居,这些液体没有标识,现场气味非常刺鼻,经用试纸进行检测,是酸性液体;另一个用于提炼金属,在提炼棚的附近地面上挖了几个山坑池,池内储存黑色的液体,其中一个山坑池没有任何防漏和保护措施,而其余都有用塑料帆布铺垫,黑色液体通过几个有用塑料帆布铺垫的山坑池流向最后没有任何防漏和防护措施的山坑池,通过这个山坑池直接渗透到山体中,现场的空地上还有很多圆形的塑料桶,里面还有装着不同颜色的液体和一些零星的电路板碎料。监测站对几个山坑池及塑料桶里的液体进行取样,其他部门对现场的酸性液体进行扣押。提取的黑色液体由监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的液体内含重金属超标并通过渗坑直接排放到山体中,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并涉嫌犯罪,区环保局就将案件移交给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进行侦查。该金属提炼点没有环保相关手续,是非法的提炼点。17、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中午潮安区环保局接潮安区归湖镇政府的报告,工作人员在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一山地查处到一非法提炼金属的工场,请求派员前往现场协助查处相关工作,接报后,潮安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2时到达非法提炼金属的工场,该工场位于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一山地,权属于潮安区东凤镇黄厝尾村,是由陈某某承租的。非法提炼工场占地面积一亩,现场无作业人员,工场上搭建有三个篷棚,其中一个是生产工棚,棚内放置有作业工具,还有一排煤炉,另外位于生产工棚东侧有一个放置原料的工棚,工���内存放有大量的硫酸、盐酸。生产工棚西侧有一个小工棚。生产工棚旁边分布有三个小坑,其中二个中间有用麻袋隔开,每个小坑面积约4平方米,坑内有用薄膜覆盖防渗漏,坑内有大量的黑色液体。小坑旁边还有一个面积约10平方米的坑,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坑内也有大量的黑色液体,黑色液体直接渗漏入山体,坑壁的沙土也是呈黑色,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坑内液体进行采样,现场的废液经测试纸测试呈强酸性。在这个没有防护措施小坑的十米开外还有一个同样的小坑,也是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但坑内无液体。第二天,环保局组织人力对非法提炼工场的废液进行中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1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的“东凤镇黄厝尾村飞地”之前作农场使用,现由其克安村村民陈某某向东凤镇黄厝尾村承租。陈某某承租该片山��是作种植山林用。大概两个多月前,有村民反映陈某某在该片山地非法生产稀土,附近的村民怕因为生产稀土对附近的水源、土壤产生污染,因为听说生产稀土须用硫酸、盐酸,所以不敢用该片山地流下来的山坑水,怕种植和鱼池受影响。近来有听群众说陈某某在该片山地非法提炼金属,现已被公安机关抓获。1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克安村有一个村农场和四个远征农场,其中远征农场都是东凤镇的,一个叫黄厝尾农场,以前是种茶树的,平时黄厝尾农场的铁门都是锁着的,不知道里面在经营什么。2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黄厝尾村飞地”是克安村村民陈某某的,其平时在克安村务农,在五斗尾处其有搭建牛棚,有时其晚上住在牛棚看牛,该处距离“黄厝尾村飞地”约有1.3公里。2014年2、3月份,经常有一辆货车密封着车箱向“黄厝尾村飞地”驶去,有时是一辆货车载着用塑料罐包装的液体往外运。这段时间,其和其妻子经常闻到一股化工酸味,其妻子有时还会呕吐,但生活的其他方面没有受到影响。2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东凤镇黄厝尾村飞地”以前是作为农场使用,种植茶树,近年听说被陈某某承包用于种植竹子。其住家距离该农场约1.5公里。2014年2、3月份,经常有一辆货车从其家门前经过,向该农场驶去。这段时间其在住家处经常闻到一股化工酸味,经常要将窗户关掉,影响到其正常生活,酸味是在“黄厝尾村飞地”那边吹过来的。2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东凤镇黄厝尾村飞地”是其住家往山顶方向的一片土地,距离其住家约有3公里。听说该片山地现由陈某某承租,主要用于种植山竹。不久前听说陈某某在该片土地非法提炼金属,提炼金属要用硫酸等化学品。住在山脚下的村民认为环境被污染,现在都不敢用从山上流下来的山坑水。2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朋友李某水承包归湖镇克安村的一片山地种植竹子。那片山林是一个本地老板的,应该是李某水向他承包后转给本人的。其看见那个山地的山腰上有一个工棚,还挖了一些池子,有很多塑料桶,像是在酸洗什么东西,那个酸味很刺鼻。其和工人白天上山种竹子的时候碰到有十几个工人下山,他们白天不做,晚上就在那个工棚做。其不知道工棚是谁的,但工棚的位置在那些烧光的山地上,应该是那个老板的。经照片辨认,顾某某对陈某某(种植竹子那片山地的老板)、杨某某(经常在工棚的中年男子)作了指认,并对归湖镇克安村非法冶炼点的现场照片进行辨认。2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克安村大山农场看管蔡少光、陈某丁、陈某某三人合租��山地,山地中有一条路通向山上陈某某一人租的山地。2014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陈某某交代说他租的山地上要种竹苗,如果有人送竹苗来就带他们上山放好,于是有人来送竹苗其带他们上山,在山腰上发现一个新的工场,其当时走近发现工场没人在生产,工场边有几个池,走近发现气味很刺鼻,其没站一会就下山。2014年2月25日有一些车上上下下,后来听说山上陈某某办的工场被政府查获。被查处的工场听说是陈某某开办的,但平时他八到十天就来一次。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陈某某和他的朋友在其上班的山场房间坐时,听陈某某和其他人说他雇用几个人在山上的工场中提炼金、钯等金属。该工场约是2014年1月初建好后就有人在生产,工场都是晚上才生产的,从傍晚6、7点开始生产到凌晨2、4点,但不是每晚都有生产,具体没固定,工人生产完就离开工场。其不知道陈��某雇用多少工人,其平时有遇到的是杨楚生及杨某某,听说还有潮阳人及外省人。杨某某在陈某某的工场做日常管理工作。经照片辨认,蔡某某对陈某某、杨某某作了指认,并对归湖镇克安村(东凤仙桥农场)非法冶炼点的现场照片进行辨认。25、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晚其和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潮州大道“潮客坊”吃饭,后来离开时,潮州市公安局和潮安区公安分局在该饭店门口,将其朋友陈某某带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其与蔡少光合作,在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租有一片山地,从事种植樟树及养鸡。从其本人与蔡少光租的山地往上,铁门以上就是陈某某向东凤一个村租的。陈某某租的山地种有很多竹苗,其听说陈某某的山地中建有一个工场,从事金属加工。杨某某与陈某某经常在一起,杨某某经常到陈某某租的山地。26、证人江某某的证���,证实其和陈某某、陈某丁、杨某某三人是朋友关系。陈某某具体做什么其不知道,只是听说他在村里租了很多山地。杨某某一直都有在帮人家开货车。陈某某、陈某丁、杨某某是否有合伙做生意其并不知道。27、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陈述2011年8月份,其向东凤镇黄厝尾村承租了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克安村中的一片面积268亩的山地,有人称该地是克安村东凤镇黄厝尾村的飞地,后在该山地种植竹林。2014年1月初“潮阳伟”要其提供山上的一小块地给他做酸洗提炼金属钯和金,每月给本人分红五万元左右,其同意,于是在山上一小块平地建一个工棚,并挖了几个土坑,后将场地交给“潮阳伟”作酸洗提炼金属钯和金,但需要其派一个人在工场负责管理。其就雇用杨某某在工场负责协助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统计“潮阳伟”生产的天数,以便其本人与“潮阳伟”结算分钱,每月如果正常生产其就发给杨某某5000元工资,如果生产不正常就发4000元工资。至2月25日工场被查处,其尚未与“潮阳伟”结算分钱,所以杨某某的工资也未发。因生产酸洗提炼金属需要浓硫酸、浓盐酸,2014年1月初的一天,其与陈某甲联系,向陈某甲购买浓硫酸及盐酸。几天后,其再打电话给陈某甲,向他订150桶浓硫酸及5桶浓盐酸,要求陈某甲送货到克安村山上并将杨某某手机给他,后交代杨某某对方有联系就带路到山上的工场边。当天杨某某接货后打电话向本人汇报。之后向陈某甲订浓硫酸及盐酸的事由“潮阳伟”联系。该生产工场没有环保部门审批的手续,工场有生产都是晚上才开始,由“潮阳伟”带生产的人员及废电路板到山上,之后用硫酸、盐酸和废电路板一起反应出一些黑色的物品,这些提炼出的半成品每晚生产后立即由“潮阳伟”雇用的员工载走。反应后的废水没有经过环保处理,直接排入工场所挖的土坑中,渗透入周围土地。这些废水含有有毒物质或重金属,味道很刺激,会对附近植物及土壤造成污染。平时其本人不敢靠近废水池,废水池边的土壤颜色变深,废水池边不能种植。本来应该做污水处理池,但其为了节约成本,追求高利润,就直接挖土坑做废水池排废水。到被查处时,约购买了20多吨硫酸和盐酸,除库存盐酸及硫酸没有使用,生产过程约排放含有毒物质废水10吨。经照片辨认,陈某某对郭某某、杨某某作了指认。28、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经照片辨认,杨某某对陈某某、郭某某作了指认。29、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及相关证实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同案人从事非法冶炼金属活动,仍受雇为同案人管理非法冶炼点,共同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系同案人污染环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执法部门于2014年2月25日查处涉案金属提炼工场时,已经掌握被告人杨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6日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供述的罪行属于公安机关已事先掌握的罪行,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三、被告人杨某某合伙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综合其应承担的罪责,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等量刑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系受雇佣参与作案,其行为受到同案人的支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其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第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燕丹人民陪审员 李美庭人民陪审员 施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