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颂丽与何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颂丽,何建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张颂丽,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李蕾,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何建辉,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颂丽诉被告何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颂丽撤回对被告何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颂丽负担。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