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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淼与谢绍兴、魏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淼,谢绍兴,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淼,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谢绍兴,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魏巍,住通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淼申请执行谢绍兴、魏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谢绍兴自愿用工资每月全额偿还此款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申请人李淼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邴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