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与夏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夏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32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南路218号。负责人周小军。委托代理人朱朦、吴桂信,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与被告夏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姝人民陪审员 张圣立人民陪审员 唐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