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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终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沈素云、赵京军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素云,赵京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终字第2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素云,女,1946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委托代理人陈冬梅,河北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京军,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在抚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华,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素云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赵连荣系赵京军父亲,沈素云系赵京军继母,除原、被告外,赵连荣无其他直系亲属。赵连荣系秦皇岛秦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14年2月27日因病死亡后,其工作单位发放丧葬补助金4433.36元、遗属抚恤金37480元,并补发1至2月工资498元,此款银行卡现由被告沈素云保管。原审法院认为,赵连荣补发的工资498元属其与被告沈素云的共同财产,其中的50%为赵连荣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赵连荣生前系秦皇岛秦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是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赵连荣丧葬事宜系其个人办理,故其关于丧葬补助金4433.36元均归其个人所有的辩解不成立,该款项应由赵连荣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遗属抚恤金37480元系发放给其个人,故该款项亦应由赵连荣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素云给付原告赵京军属赵连荣工资遗产的50%,即124.50元。二、被告沈素云给付原告赵京军丧葬补助金4433.36元、遗属抚恤金37480元中的50%,即20956.68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利息。上诉人沈素云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赵京军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其没有变更诉请的情况下,原审直接对遗产进行下判,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原则。显然原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2、若对遗产进行分配,结合案件事实和遗嘱,应判决没有赵京军的份额。退一步讲,没有考虑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分配原则。3、原审判决平均分配于法无据。一是丧葬费已经实际支出,不应进行分配。二是遗属抚恤金判决给赵京军于法无据。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参照此规定,该款项赵京军无权取得。三是结合两份遗嘱内容,足以表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对遗产进行了处理。四是遗属抚恤金既有精神抚慰性质,也有对无劳动能力,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贴。被死者对赵京军没有任何打击。赵京军又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发还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赵京军辩称:1、赵京军系赵连荣的近亲属,有权得到遗属抚恤金,沈素云的生活除赵连荣之外,其还有子女供养,不能以此排除赵京军分割遗属抚恤金。2、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将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一并处理并无不妥,也有一并处理的相关案例。3、丧葬费双方都花费了,应予以分割。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本院认为,赵连荣的遗产也属于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及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原审判决将赵连荣的遗产(即工资)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妥,沈素云上诉称遗产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丧葬费分割是否合理的问题,因为沈素云没有证据证明安葬赵连荣系其一人出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诉争的丧葬费应由沈素云与赵京军均分,沈素云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遗属抚恤金是否有赵京军份额的问题,因为遗属抚恤金是给付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赵京军作为赵连荣的儿子享有抚恤金的共有权,又因诉争的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不是赵连荣的遗产,赵连荣所写遗书中处分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是无效的。故上诉人沈素云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上诉人沈素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子明审 判 员 李德权代审判员 刘信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