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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存明与被申请人吕华兰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存明,吕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金存明,男,1962年2月9日出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吕华兰,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3)资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年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华兰在银行的存款26047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