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告:胡真,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真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真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8960元,承担诉讼费10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胡真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李义林(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胡真之夫,该笔欠款是被执行人胡真与李义林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真及其夫李义林在金融机构存款18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