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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112李如海与陈欣悦、施怡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海,陈欣悦,施怡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海,男,生于1961年11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欣悦,女,汉族,生于1950年3月20日。被执行人施怡晨,男,生于1975年10月3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欣悦、施怡晨共同共有的登记在陈欣悦名下位于江油市长城新村一号北区2幢3单元602室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李如海名下。二、案件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