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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周海丽、张玲与张玲、赵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丽,张玲,赵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周海丽。被告张玲。被告赵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丽与被告张玲、赵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周海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