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晓杰与张贵星、刘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杰,张贵星,刘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于晓杰。被执行人张贵星。被执行人刘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46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贵星名下位于中原区陇海西路卧龙花园x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03××21)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代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