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马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至10月9日,被告人马某在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裕海路的某商行内,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阿玲”等多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期间,共接受投注约60人次,投注额约9000元。同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投注单据26张及赌资人民币28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缴获赌资2850元(照片)、收据26张(照片)、收据两本(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收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海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赌资人民币2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倩书记员 吴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