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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正基与王兆田、冷绍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基,王兆田,冷绍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高正基。被告:王兆田。被告:冷绍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正基与被告王兆田、冷绍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正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高正基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