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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华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被告黄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