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广州舒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梦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124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舒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梦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广州舒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214号广州五洲城国际建材中心市场H1区四层B420d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炎,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梦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朱亦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舒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梦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舒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舒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昭君人民陪审员 陆亚非人民陪审员 谢海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