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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严谈则与薛斌祥、薛文泽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谈则,薛斌祥,薛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9—1号申请人严谈则,男,1961年9月6日生,汉族,临县三交镇高家沟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109063911。被执行人薛斌祥,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临县三交镇高家沟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410173933。被执行人薛文泽,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临县三交镇高家沟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8061339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斌祥、薛文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薛斌祥、薛文泽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