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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年根与杨委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年根,杨委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刘年根,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委桦(曾用名杨伟华),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委桦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95936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司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