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应庆珍、翁清与翁清、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庆珍,翁清,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76号原告:应庆珍。被告:翁清。被告:陈静。委托代理人:王磊。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应庆珍诉被告翁清、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先予程序前置,编立(2014)杭下立预字第3171号。2014年12月25日以(2015)杭下商初字第76号立案后,原告应庆珍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庆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庆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应庆珍减半负担。审 判 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