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夏民初字第0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松领与闫二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领,闫二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913号原告杨松领,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闫二高,男,成人,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领与被告闫二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松领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