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开商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南通大牧人工贸有限公司与南通普泽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商初字第00241号原告南通大牧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72号305室。法定代表人石新峰,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普泽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马舍村10组。法定代表人许美根,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大牧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普泽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大牧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原告南通大牧人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大牧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普泽畜牧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南通大牧人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