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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传岭与宫连师、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岭,宫连师,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861-1号申请执行人朱传岭。被执行人宫连师,莘县莘亭办事处臧屯村。被执行人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南首柳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大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宫连师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宫连师的银行存款60000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账号:15×××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