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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周明与郑高碧、唐春平、唐冬冬、瞿大寿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明,唐冬冬,唐春平,郑高碧,瞿大寿,刘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23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明,男,60岁,汉族。被申诉人(二审上诉人):郑高碧,女,75岁,退休干部。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瞿大寿,男,86岁,退休干部。二审上诉人:唐冬冬,女,43岁,干部。二审上诉人:唐春平,男,51岁,工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华,男,53,汉族,个体驾驶员。申诉人周明与被申诉人郑高碧、瞿大寿、二审上诉人唐冬冬、二审上诉人唐春平、二审被上诉人刘华侵权及房屋确权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明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2014年10月2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4)5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洪波审 判 员  李兴华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牛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