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09号原告: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58号。法定代表人:冯木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来琴,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吕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冯木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23栋2单元7层0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38.41平方米);担保人冯模范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蔡家湾2栋2-2-2的房屋(建筑面积118.5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 玲人民陪审员 王才仕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