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忠、范红军与于纪东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范红军,于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执行人范红军,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纪东,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大民初字号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纪东与于立卿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纪东所有的(或其妻于立卿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