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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存信诉高纪叶、贾亚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存信,高纪叶,贾亚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刘存信。被申请人高纪叶。被申请人贾亚伦。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邢开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纪叶所有的冀EA05**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存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申请人高纪叶所有的冀EA05**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