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南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南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35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劳洲。委托代理人吴正林,男。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孟健。委托代理人刘忠明,男。委托代理人许胜平,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好第坊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0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王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