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梁贵松申请执行覃俊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贵松,覃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梁贵松,男,1966年出生,仫佬族,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覃俊霖,男,1990年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冲脉镇。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汉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