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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梁贵松申请执行覃俊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贵松,覃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梁贵松,男,1966年出生,仫佬族,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覃俊霖,男,1990年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冲脉镇。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汉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