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牙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与工商银行牙克石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中国工商银行牙克石市支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牙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平,厂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牙克石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工商银行牙克石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牙克石市盛华盈塑钢门窗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媛媛附:本裁定涉及的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