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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万光辉与黄井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光辉,黄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02-1号原告:万光辉,男,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黄井芳,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在审理原告万光辉诉被告黄井芳、刘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原告万光辉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现原告万光辉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万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万光辉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孟立江所有的小型轿车和姜清艳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