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尚起与冯尚梅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尚起,冯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尚起,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冯尚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尚起与冯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尚梅的存款269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