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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尚起与冯尚梅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尚起,冯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尚起,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冯尚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尚起与冯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尚梅的存款269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