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坤杨等与袁晓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杨,袁晓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李坤杨,女,1996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兼原告李坤杨的委托代理人杨金花,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袁晓栋,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杨、杨金花与被告袁晓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杨、杨金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杨、杨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坤杨、杨金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