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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坤杨等与袁晓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杨,袁晓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李坤杨,女,1996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兼原告李坤杨的委托代理人杨金花,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袁晓栋,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杨、杨金花与被告袁晓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杨、杨金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杨、杨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坤杨、杨金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