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与徐群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群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04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负责人:王权,主任。被告徐群仙,女,汉族,生于1961年12月4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与徐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震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