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县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訾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县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訾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柏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小学文化,农民,娘家住临夏县。原告訾某某诉���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3月生育女孩訾XX。2002年9月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3月生育女孩訾XX。2002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在《民族报》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登记结婚,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无故离家出走达十二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訾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二、女孩訾XX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拦生光审 判 员 杨生有人民陪审员 杨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