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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字第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 14)茂化法 执字第 370号之二朱瑞堂、黄惠玉与朱金华、朱裕华、朱孔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堂,黄惠玉,朱金华,朱裕华,朱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瑞堂,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某号。申请执行人黄惠玉,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委托代理人华金娣,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朱金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朱裕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某号。被执行人朱孔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办某号。申请执行人朱瑞堂、黄惠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金华、朱裕华、朱孔华赡养费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9612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3100元的存款,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3100元的存款,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茂化法执字第370号之二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