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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51号申请人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健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景超,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4日,票号为1040005226365842,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襄阳市时代环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襄阳金和谷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丽敏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