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唐权与被执行人于XX、卢金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唐权,于XX,卢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黄唐权,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于XX,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卢金凤,现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唐权与被执行人于XX、卢金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屋在评估、拍卖,该案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8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