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磊与成都市慧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磊,成都市慧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魏磊,女,汉族,1982年7月29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市慧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谭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磊与被告成都市慧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雨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