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谭晶珏、卢一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谭晶珏,卢一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19号。负责人唐毅,副行长。被执行人谭晶珏(曾用名谭晶捷),男,1987年11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卢一娇,女,1988年4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系谭晶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晶珏所有的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富竹二路[房产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5)第348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