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傅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