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同年11月10日被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其住处,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4)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妻子陈某甲登记结婚。200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刘某甲,并迅速发展成为恋人。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和被害人刘某甲一起在万安县“老结”饭店举办了结婚酒宴。此后,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小孩。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乙、刘某戊、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万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出生证、结婚证、借条、调解协议书、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已结婚有配偶的情形下与被害人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归还被害人家属的借款,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某某量刑时决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婷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