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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青林与李青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青林,李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635号申请执行人孙青林,农民。被执行人李青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青林与被执行人李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青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