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青照与徐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王青照,男,1939年2月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徐凤波,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照诉被告徐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青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照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青照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毛禹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