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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龚辉弟,李梅芳,张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75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陈硕。委托代理人:王烈。委托代理人:张蕾。被告: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辉弟。被告: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萍。被告: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芳。被告:龚辉弟。被告:李梅芳。被告:张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XX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浙江永欣工贸有限公司、龚辉弟、李梅芳、张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79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