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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建申与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申,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建申。委托代理人:蒋武君。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新中。我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申与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申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建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来自: